“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香港中检公司在有关各地海关机构签发的产地证书的官方声明栏内加签”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其间未进行任何加工”之英文字样(THISIS TO CERTIFY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CERTIFICATE HAD NOT BEENSUBJECT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KONG)并加盖香港中检公司印章(已在欧盟注册备案),签证人员手签并注明日期。
《未再加工证明》,是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后出现的,针对国际转运货物的一种证明文件。
自由贸易仅在协定成员方之间相互降税,要求货物从原产国(地区)“原样” 运输至目的国,防止货物转运时非成员方原产货物“搭便车”。货物在非成员方临时储存时,需要在非成员方海关监管之下,以确保物流链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香港未再加工证明办理则需要求出口企业先在海关办理产地证,且产地证的信息与商业提单发票保持-致, 继而保证所出口的货物在经过香港转运或停靠期间,没有经过任何的加工改造的行为才方可申请。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才能享受有关优惠。
申请人必须确保货物在香港逗留期间未作任何加工、拆箱、检验、重包装及替换其他产品, 方符合申请要求。申请人请在货物到达香港两天之前可向我司代办申请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
1、产地证正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业发票、报关单复印件;
一般情况下,香港未加工证明的有效期为180天,即自证明签发之日起180天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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